公安机关从王春晓身上搜出9块玉器,并在他和王举作案时所驾轿车里,查获郑直遇害时被抢的玉佩。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10块玉器总价值220.25万元。
判 决后,王春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春晓又供述了2011年7月7日在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政通金银店”内,持刀和玩具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 取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的黄金首饰507克的犯罪事实。因存在漏罪,2013年5月27日,省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蚌埠市中院重新审理。
经重新审理,2014年3月6日,蚌埠市中院认定被告人王春晓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春晓提出上诉。
省高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10月17日,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春晓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昨天上午,蚌埠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王春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